辅导事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产业保全履行复方案
产业保全履行案子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告诉应当帮忙履行。当保管合同或许租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付出保管、租借费用的,帮忙履行人无持续无偿保管的责任。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付出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能够保持查封直至案子作出收效法令文书,履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付出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付出保管费用,请求保全人付出保管费用的,能够持续采纳查封办法,不付出保管费用的,能够处置保全标的物并持续保全变价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蔡锷支行)与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奕鸿公司)等金融告贷合同纠纷案中,依中行蔡锷支行请求,作出民事诉讼产业保全裁决,冻住德奕鸿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产业。德奕鸿公司因生产经营租借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厂房,租期至2015年3月1日;将该公司一切并质押给中行蔡锷支行的铅精矿寄存于此。2015年6月4日,湖南高院作出帮忙履行告诉书及公告称,人民法院查封德奕鸿公司一切的堆放于海川公司库房的铅精矿期间,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被查封财物进行搬运、藏匿、损毁、变卖、典当、赠送等,不然,将按照法令来追究其法令责任。2015年3月1日,德奕鸿公司与海川公司租借合同期满后,德奕鸿公司既未续约,也没有向海川公司交还租借厂房,更没有交纳房租、水电费。海川公司遂以租借合同纠纷为由,将德奕鸿公司诉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后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判令案涉租借合同免除,德奕鸿公司于该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川公司返还租借厂房,将囤放于租借厂房内的货品搬走;德奕鸿公司于该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出欠缴租金及利息。海川公司根据判定,就德奕鸿公司清场问题请求强制履行。一起,海川公司作为好坏联系人对湖南高院作出的帮忙履行告诉书及公告提出履行贰言,并要求保全请求人中行蔡锷支行将上述铅精矿搬离库房,并补偿其租金丢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湘执异15号履行裁决:驳回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贰言。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号履行裁决:一、吊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异15号履行裁决。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查明案涉查封产业状况,依法确认查封产业保管人并清晰其权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湖南高院在中行蔡锷支行与德奕鸿公司等告贷合同纠纷诉讼产业保全裁决履行案中,根据该院相关民事裁决中“冻住德奕鸿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产业”的内容,对德奕鸿公司一切的寄存于海川公司库房的铅精矿采纳查封办法,并无不妥。但在履行施行中,尽管不能否定海川公司对保全履行法院负有帮忙责任,但被保全人与场所业主之间的租借合同现已到期未续租,且有收效法令文书责令被保全人将寄存货品搬出;此种状况下,要求海川公司彻底无条件担负现实上的帮忙责任,并不合理。帮忙履行人海川公司的贰言,实质上是建议在场所租借到期的状况下,人民法院查封的产业持续占用场所,导致其发生相当于租金的丢失难以得到补偿。湖南高院在发现该状况后,不该逃避实践保管人的租金丢失或保管费用的问题,应加强完善查封物的保管手续,清晰相关权利责任联系。假如查封的质押物确有较高的足以补偿租金丢失的价值,则保持查封直至收效判定作出后,在履行程序中以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保管人的租金丢失。但海川公司托付质量监督查验组织所做查验陈述数据显现,案涉铅精矿系无价值的废渣,湖南高院在履行中,亦应对此现实予以核实。如状况事实,则应采纳恰当方法处理查封物,不宜要求帮忙履行人持续无偿保管无价值产业。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付出保管费用,请求保全人付出保管费用的,能够持续采纳查封办法,不付出保管费用的,能够处置保全标的物并持续保全变价款。履行法院仅以对德奕鸿公司产业采纳保全办法合法,海川公司与德奕鸿公司之间的租借合同纠纷是另一法令联系为由,驳回海川公司的贰言不妥,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