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董事会决议于2024年9月11日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本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御河企业公馆A区3号楼公司会议室
(1)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2)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能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3、以上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5、议案1和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以上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线前送达或传真至登记地点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详见附件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作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出席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做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说明:请在“表决意见”栏目填写票数或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或“许可方”)与交易对手方(或称“被许可方”)拟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根据本合同,大连齐化将其拥有的液态环氧树脂、半固态环氧树脂、固体环氧树脂等相关专利及技术(以下简称“标的技术”)授权给被许可方并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6,100万元,共包含三部分,分别为许可费、工程费及人工服务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达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风险提示:本合同履约期限较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几率存在技术更迭、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可能面临着外部宏观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导致的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齐化是一家以生产销售高品质环氧树脂为主,集特种树脂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产品大致上可以分为双酚A型环氧树脂、耐热型环氧树脂和特种环氧树脂三大系列。其生产的高纯、电子级、通用型环氧树脂可被应用于风电新能源、覆铜板、电子封装、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涂料及地坪等诸多领域。
为扩展环氧树脂技术在化工新材料领域的应用场景范围,增加多领域多渠道的合作机会,也使该技术能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价值,大连齐化在与交易对手方接洽后,达成合作意向并拟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大连齐化拟授权交易对手方使用环氧树脂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同时交易对手方拟委托大连齐化向其提供环氧树脂生产的基本工艺相关的技术服务。
公司拟为大连齐化提供履约担保,为大连齐化在合同项下可能承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该事项所涉及的利润金额预计超过2023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涉及公司提供担保,故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管理层判断,本次交易涉及交易对手方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已根据《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填制《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履行了信息豁免披露程序,因此公司对交易对手方的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7、经营范围:新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氧树脂系列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研发、销售;化工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大连齐化51%的股权;
注:其中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3、各方权利义务:大连齐化授权技术被许可方及其附属公司在授权区域范围内对其拥有的标的技术享有永久、不可撤销、排他性(受限于合同其他约定)、不可转许可的使用权,并向技术被许可方提供辅助技术文档及技术咨询、协助等服务。
4、许可的方式与范围:大连齐化向技术被许可方及其附属公司授予标的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被许可方及其附属公司有权在授权区域内独占使用标的技术,在全球范围内销售标的技术相关的产品,并基于标的技术进行技术改进及新产品研发;技术被许可方在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许可费后即享有标的技术的使用权,但不允许转许可;
5、交易价格及结算方式:合同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6,100万元,合同总金额包含三部分,分别为许可费、工程费及人工服务费。
(1)许可费合计为3,000万元,其中,第一期许可费1,800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自然日内支付;其余许可费将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投资决定进度及工程最终验收分三期进行支付;
(2)工程费合计为2,000万元,其中,第一期工程费1,000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自然日内支付;其余工程费将以技术文档及工程验收为节点,分三期进行支付;
(3)人工服务费用由固定服务费用和报销费用组成,其中,固定服务费用预计为1,100万元;报销费用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每月对账结算。
(1)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或其分包商准备的项目技术文件提供项目管理协助、更正、重新发布和咨询,审查供应商的建议书并提供相关修订意见,并协助制定性能测试程序。
(2)被许可方可自行决定将被许可方的员工借调到使用许可方许可技术的运营工厂。
(3)许可方的授权代表在核心技术建设直至工程完工期间,对许可方进行远程或现场监督和技术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催化剂装载流程。
(4)许可方的授权代表参与预调试、调试、性能测试和验收程序,包括任何咨询和技术援助。
(5)许可方就许可技术、许可工艺和合同设施及其操作程序、开发、利用、维护等向被许可方人员进行的远程或现场咨询;
(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保证,在核心技术符合技术文档的条件下,核心技术将实现性能保证。
(2)如果未达到最低性能保证或性能保证,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保证将采取适当措施,使核心技术能够满足最低性能保证和性能保证,即根据被许可方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补偿义务的一部分,许可方将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修改技术文件、补偿被许可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偿被许可方因实施补救措施而产生的所需设备、服务和材料的费用。
(3)如果由于专有设备性能不当而未达到最低性能保证或性能保证,而非许可技术中的缺陷,则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保证修改或更换专有设备,或根据专有设备供应合同补偿专有设备的税后价值所对应的款项。
(1)许可方将赔偿、保护并使被许可方免受因本合同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活动而导致的许可方集团遭受的人身伤害(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而引起的所有索赔或责任。
(2)被许可方将赔偿、保护并使许可方免受因本合同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活动导致的被许可方集团遭受的人身伤害(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而引起的所有索赔或责任。
(3)许可方对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事项的总责任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0%,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于因许可方的欺诈、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引起的责任,以及合同特定条款约定的许可方责任。
(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利润损失、预期利润损失、材料损失、使用损失、生产损失或附带、间接、特殊、后果性、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但该约定以不损害技术被许可方从许可方收回的权利为前提。
(1)双方(或各自关联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或遗漏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被视为违反合同。
(2)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义务时,合同的履行时间应延长相当于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的期限。
(3)任何一方无权向另一方索赔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和损害,但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
如果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类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根据原告所选仲裁机构在提起诉讼之日或仲裁通知之日有效的规则予以最终解决。
根据大连齐化签订的《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公司拟向交易对手出具《担保函》,同意为大连齐化在该合同项下可能承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大连齐化在该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偿还和应付的债务,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形成业务依赖。
2、公司子公司大连齐化作为技术许可方,具备履约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人员配备。若上述合同能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确认。
公司为本次《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履约提供担保函是基于大连齐化开展业务的需要,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本次技术许可事项涉及境外交易,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以及商业环境、文化背景可能对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一定的风险。公司将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对方的法律体系、商业环境、文化背景等相关事项,切实降低与规避因合同履行带来的各类风险。
2、交易双方已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重大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受到政策调整、外部环境变化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风险。
3、公司将根据技术许可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分阶段确认收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2024年度综合集采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将部分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销售通过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采分公司(以下简称“唐控集采分公司)组织和落实,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其中公司向集采分公司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以上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和2024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按照上述审议,公司已与唐控集采分公司签订了《2024年度综合集采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集采协议”)。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将部分原材料采购和部分子公司产品的销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子(孙)公司组织和落实。经公司与唐控集采分公司、唐控国际贸易(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控国际贸易”)和辽宁中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晟”)友好协商,各方拟签订《2024年度综合集采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由唐控集采分公司、唐控国际贸易和辽宁中晟共同承担集采协议约定中的原材料集中采购及销售事项,集采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和金额不变。
上述事项已经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建祥、刘丙江、宋兆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4)住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北路西,庆南道北大陆海鲜院内办公楼2层203号;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渔业机械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集装箱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林业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水泥制品销售;化肥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装卸搬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销售代理;润滑油销售;贸易经纪;日用百货销售;非食用植物油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木材销售;木材收购;五金产品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母婴用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移动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4年6月30日,唐控国际贸易资产总额为3,268.67万元,净资产为2,999.86万元。2024年1-6月,唐控国际贸易实现业务收入208.16万元,净利润为-0.14万元。
唐控国际贸易为公司控股股东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唐控发展集团之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关联方财务经营正常,资信良好,是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中晟为公司控股股东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孙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关联方财务正常,资信良好,依法存续,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1、协议各方均为唐山控股发展集团成员,为充分发挥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优势、保障集团成员各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需要,节约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费用。康达新材将部分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通过唐控集采分公司、唐控国际贸易和辽宁中晟组织和落实。上述关联方负责实施康达新材对外采购的部分原材料、货物等商品并协助康达新材销售部分产品,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其中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2、定价基本原则:(1)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2)有公开市场价格的,按公开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及趋势、付款方式、付款周期、运输配送、质量等因素确定价格;(3)无政府定价且无市场价格的,经双方协商,按成本加合理利润、收益共享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定价。
4、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具体的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和相互信任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与唐控集采分公司、唐控国际贸易、辽宁中晟拟签署《2024年度综合集采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增加了采购和销售主体,未调整采购和销售的交易金额和其他条款,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顺利进行,协议约定的业务符合公司的需求,上述关联交易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2024年以来公司与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52,488.55万元(不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2024年度综合集采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与上述关联方签署《2024年度综合集采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该交易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2024年度综合集采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预计。其中,公司预计2024年度与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控发展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金额不超过1,220万元,与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铭瓷”)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以上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调整并增加与西安晶菱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菱半导体”)的关联交易预计,调整后预计与唐控发展集团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金额不超过3,880万元,与成都铭瓷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金额不超过410万元,与晶菱半导体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金额不超过450万元。
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建祥、刘丙江、宋兆庆、程树新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一年度与上述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及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相关说明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唐控发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唐控发展集团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关联方财务经营正常,资信良好,是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5)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大道111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软件开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网络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329.82万元,净资产为2,523.55万元,2024年1-6月,该公司实现业务收入1,155.66万元,净利润为-448.91万元。
成都铭瓷为公司持股30%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程树新现担任成都铭瓷董事,成都铭瓷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关联方财务经营正常,资信良好,是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04.18万元,净资产为84.97万元,2024年1-6月,该公司实现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27.43万元。
晶菱半导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程树新现担任晶菱半导体董事长,晶菱半导体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关联方财务经营正常,资信良好,是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合理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市场价格,在无市场价格的时候根据成本加成作市场化定价。
3、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规律,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调整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担保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来提供的担保,调整后预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0447%;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做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1,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在不超过上述担保额度的情况下,无需再逐项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非涉及关联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31日、2024年2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现根据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对上述担保额度及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预计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人民币,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146,000万元人民币。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0447%。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同时,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降低担保风险。以上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担保发生额,实际发生额在总额度内,以银行等机构与公司、子公司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效期一致,为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在不超过上述担保额度的情况下,无需再逐项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非涉及关联担保事项)。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机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耐火材料生产【分支机构经营】;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分支机构经营】;耐火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集成电路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其中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审计。
公司尚未签订相关协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与合同对象在以上担保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
本次调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及长远业务发展。以上被担保对象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经营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公司为其提供的上述担保为最高限额担保,相关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调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经营行为,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目前担保对象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78,149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4365%;对外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6,045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8559%。
若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83,149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5.1161%。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章程其他条款内容未作修改,最终的修订信息以工商备案登记为准。
上述事项需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